10.3969/j.issn.1000-8284.2011.11.013
留置权善意取得之否证
留置权能否善意取得事关债权人与第三人的利益保障与平衡,这不仅是理论问题,更具有规范与现实意义.即使是在《物权法》出台以后,鉴于立法对于留置权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之规定不甚明晰,而导致学术界对此问题的争论并未平息.不论是从学术抑或实务角度而言,此问题都与对留置财产的解释直接相关.若将现行法上“债务人的动产”解释为不以债务人所有之动产为限,尚包括第三人所有但由债务人交付债权人并由债权人合法占有之动产,则留置权之取得就与债权人之善意与否无关,从而不存在留置权的善意取得问题,而直接以成立留置权的法律规定作为规范基础即可解决在第三人所有之动产上成立留置权的问题.
留置权、善意取得、债务人之动产
D923.2(中国法律)
2012-03-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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