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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0-8284.2011.11.012

危险驾驶罪的构成特征及司法适用

引用
为了控制危险驾驶行为所可能导致的风险,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涵盖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两种行为模式的危险驾驶罪.从犯罪形态上讲,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属于必要的共同犯罪,并且需要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具有情节犯的特质.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属于抽象危险犯,理论上应当是一旦实施醉酒驾驶行为犯罪即告既遂,但基于刑法总则对刑法分则的指导和制约功能,其还是应当受到刑法第13条但书的制约,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醉酒驾驶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增设危险驾驶罪的初衷排除了适用缓刑的可能,而缓刑制度的价值追求决定了其又可以适用缓刑,二者之间呈现出二律背反的现象,基于刑法的谦抑性,还是应当对其限定条件地适用缓刑.

危险驾驶罪、抽象危险犯、刑法第13条但书

D914.34(法学各部门)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现代交通安全的刑法保护问题研究"10CFX028

2012-03-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4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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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8284

23-1048/C

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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