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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0-8284.2011.08.018

中德给付不能制度之比较

引用
《德国债法现代化法》实施前,给付不能作为德国给付障碍法体系的核心饱受诟病,新法对于旧法的不足之处进行了大量的改革,赋予所有给付不能的合同以法律效力,并重新构建以不同法律后果为中心的整个给付不能体系,使得给付不能最终淡出了给付障碍法体系.我国《合同法》上没有采用“给付不能”这一术语,学理上用“履行不能”指代,但对给付不能制度的体系、给付不能的具体形态仍然有规定,只是存在制度内部的混乱和规制不周全的问题.德国债法上构建的给付不能体系,围绕违约的法律效果逐层递进规制债务人的原给付义务、次给付义务、债权人的对待给付义务、债权人的合同解除权等制度规定,对我国今后民法典债法篇的编纂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给付不能制度、给付不能、法律后果

D923.6(中国法律)

2012-01-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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