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8284.2011.07.012
论租赁权相关法律漏洞的补充——兼谈我国合同法及物权法相关条款的修改
我国合同法“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及物权法有关租赁权与抵押权的冲突规则,赋予了租赁权以物权特征;但合同法与物权法构建的租赁权规则体系存在明显漏洞——物权化的租赁权缺乏公示制度的配套,从而有碍交易安全和效率,也损害抵押权制度;我国民商事法律制度中其他物权化之债权以及航空器、船舶租赁却有相对完善的交易安全的制度安排.对“买卖不破租赁”的立法政策进行法律经济分析,可以发现租赁权物权化从保护承租人的“公平”的政策考虑,需与公示公信、交易安全的“效率”的政策考虑相平衡;借鉴其他立法例,我国合同法及物权法与租赁权相关的条款应当适当修改,最终达到公平与效率目标的平衡.
租赁权、债权物权化、合同法及物权法修改
D923.6(中国法律)
2011-12-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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