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8284.2011.06.017
浅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环境污染问题是当今社会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刻不容缓。“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现行刑法所规定的一项非常典型的环境犯罪。《刑法修正案(八)》对原《刑法》第338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做了较大修改。新修改后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降低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犯罪客观方面的标准,即只要求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处置物质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就构成本罪。在实践中“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与“投毒罪”有相似之处,但主要区别在于犯罪行为人的心态是故意还是过失。《刑法修正案(八)》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内容进行了修订,而其罪名并没有调整,由于社会发展,新的情况不断产生,其也罪名应该予以及时变更。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环境污染、刑法修正案
D914.3(法学各部门)
黑龙江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1554177“法律视角下的黑龙江省煤炭城市环境保护问题研究”研究阶段成果
2011-12-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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