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8284.2011.05.026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建立的可行性分析
由于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损失赔偿途径的局限性,使得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尤为必要.我国的宏观环境、立法现状、环境损害评价等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建立提供了基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一种责任保险形式,能进行保险就要求所保风险必须具有可保性.通过分析可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对象是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风险,这种风险是具有可保性的.我国现阶段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可行的.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可保性、环境损害评价、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风险
F62(电信)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08BYJ060;黑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G2007-04;黑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G201003;黑龙江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项目11542024;哈尔滨理工大学青年科学研究基金项目2009YF044
2011-09-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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