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8284.2011.05.016
浅析股东知情权制度
随着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治理结构的出现,使得公司管理层凭借信息优势侵犯股东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若想恢复经营和管理信息在管理层和普通股东间的对称和平衡,构建和完善股东知情权制度显得尤为必要.股东知情权的确立是基于股东平等原则、公司履行对社会的责任等法理基础之上;股东知情权具有固有权利、基础性权利等性质.我国的股东知情权的完善要从以下方面着手:扩大股东查阅的范围,允许股东选任代理人,隐名股东被确认有股东资格的情况下具有知情权,而隐名股东资格的认定可以从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记载、实际出资及工商机关的登记内容等方面来加以认定;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是否剥夺其知情权要视股东未履行出资的主观恶性及客观后果综合认定.
股东知情权、知情权制度、股东知情权立法
D922.291.21(中国法律)
2011-09-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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