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8284.2011.04.011
票据追索权法律制度之立法比较
票据法上的追索权是一种派生的救济权,它的规定主要为了强化票据的安全.我国对票据的规定在传统上属日内瓦、大陆法系,承袭了日内瓦、法国、德国、日本之规定.但与英美法系规定不同.就追索权而言,我国票据法及司法实践虽已明确规定追索权是第二顺序的权利,只有在付款请求权无法实现的情况下,才能行使追索权,但存在着诸如缺乏便捷性、不利于票据追索权行使等方面的不足.日内瓦、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因立法理念的不同,对追索权的规定存在差异.这种差异反映了两大法系所追求的立法价值不同:日内瓦、大陆法系崇尚交易的安全稳定,保护善意持票人的权益;英美法系则崇尚交易的便利、快捷,即强调交易的效率,倾向于保护正当持票人的权益.表明了英美法系与日内瓦、大陆法系因侧重的角度不同导致处理方式不同.这也是票据立法产生国际化趋势的原因所在,是两大法系票据规范有可能趋同的关键所在.
票据、追索权、立法比较
D922.28(中国法律)
2011-07-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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