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8284.2011.03.016
网络侵权救济的法律调适
立法关于网络侵权责任的指引性、宣示性规定不能给予被侵权人以切实的填补.基于化解网络风险、落实民事赔偿的目的,网络侵权救济应进行多元化考虑.从证明力规则看,事后救济的核心在于恰当地运用公证的电子证据.而电子证据公证的高端化需求使得传统的公证机关举步维艰,应设置专业的网络侵权证据保全鉴定机构,并通过网络公约的宣示在严格网络监察的事中监督的同时促请网络使用人被动知情.而且网络风险作为技术发展的副产品,是社会前进中的一种风险与代价,理应由危险共同体承担.责任保险引入的实质即在于分散被侵权人个体风险,实现私权.所以,事前预防、事中监督及事后救济的多元化救济方式的整合便当然成为网络侵权救济的现实选择.
网络侵权、网络侵权责任、事后救济、责任保险
D915(法学各部门)
2009年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网络侵权多元救济机制研究》09SFB2040,主持人:郭丹
2011-08-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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