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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0-8284.2011.03.015

论不动产登记制度之完善

引用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是物权变动安全的重要保障.民行交叉问题是登记行为复合性的必然结果.人民法院应当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为起点,根据案件的客观需要确定诉讼种类.为避免民事审判与行政审判之间发生冲突,建议在立法上建立"一并审理"的诉讼模式,允许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裁决.不动产登记机关的建立应注意与现行相关体制相街接.不动产登记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的主要区别在于:登记官员是否有权对不动产物权的原因关系进行审查.因此,我国<物权法>确立的是不动产登记机构以形式审查职责为主,实质审查为辅的审查模式.申请登记人骗取登记的,依共同侵权理论宜确立申请人与登记机关的连带赔偿责任.

不动产登记、形式审查、共同侵权

D923.2(中国法律)

黑龙江省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08E041阶段性研究成果

2011-08-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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