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8284.2010.09.018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制度缺失与完善
知识产权证券化是以知识产权进行融资的活动,在实践中需要相关的制度支持和保障.知识产权证券化具有促进知识产权市场化与产业化的功能,也具有促进知识产权研究开发和融资的功能.我国目前缺乏有关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本法律制度,也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我国现有的制度对知识产权证券化形成制约,妨碍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实践.在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发行主体的设立方面,受到我国公司制度的制约.在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证券发行与转让上,受到我国证券法律制度的制约.对于金融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证券化,可以在不改变现有的有关基本制度的前提下,制定单行规则,时机成熟时再完善有关的基本制度.知识产权证券化同时也具有风险性,也要有防范风险的制度保障.
知识产权、证券化、金融资本
D923.4(中国法律)
2010-11-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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