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8284.2010.08.015
金融消费者之法律界定
综合经营的金融实践使金融服务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完善成为当务之急,金融消费者作为其基础概念自当先为明晰.在金融业务界限日益模糊之时,金融商品已经突破了原有的分业经营之藩篱而成为金融服务者共同的服务内容,金融商品的特殊属性使之区别于传统意义上的证券、保险、银行产品.因此,证券投资者、投保人、银行客户等也因购买金融商品而具有了共同的性质,将其身份界定为金融消费者,厘清金融消费者的概念,以金融消费者的概念替代原有的不同金融市场中的交易者,准确的演绎金融法律关系之中各方的地位与权责,乃为金融实践的切实需求.
金融消费者、银行客户、投资者、法律界定
D912.18(法学各部门)
2008年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证券市场投资者利益保护研究》08SFB2033;项目负责人:叶林
2010-11-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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