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8284.2010.08.012
冲突与协调:国际刑法中的罪刑法定主义解读
罪刑法定虽然在不同的法系有不同的表现,但保障人权的基本价值诉求是一致的.国际刑法也以人权保障为已任,因而必然要求罪刑法定.但是,二战之后的国际军事法庭针对战犯的审判中,罪刑法定主义中的禁止事后法原则对审判的合法性提出了巨大的挑战.虽然此后的国际刑法时该原则都予以了明确的规定,但作为国际刑法重要渊源的国际习惯的适用可能会与禁止事后法原则存在冲突.此外,两大法系就罪刑法定主义中的明确性的要求在国际刑法中也没能得到充分的实现.罪刑法定主义不仅是法谚,更是一种人权保障的观念.在侵犯人类基本人权的最严重的犯罪面前,国际刑法不应该排除"自然法"作为其效力根据,从而使其与罪刑法定主义的基本要求相协调.
国际刑法、罪刑法定主义、冲突与协调
D997.9(国际法)
2010-11-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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