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8284.2010.02.017
关系论视阈下第三人违约问题研究——以《合同法》第121条为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1条立法用意在于恪守合同相对性原理,其中"第三人"是指合同关系以外的任何人.履行辅助人不属于"第三人",对其规定见于<合同法>第65条.二者显著区别在于第三人在履行自己义务,后果归属于自己;而履行辅助人则是在帮助债务人履行,后果归属于债务人.在撤销权中,当受让人为恶意时,<合同法>第121条与第75条可以衔接.但该条不但不能作为解决第三人侵害债权问题的基础,更与其无涉.后者理论基础不是合同相对性的"突破",而是基于善良风俗另辟蹊径的制度创设.
第三人、履行辅助人、合同相对性
D923.6(中国法律)
2010-05-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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