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8284.2010.02.016
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局限论——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
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是违约救济的主要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明确规定了这种违约救济形式.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目的是使守约方处于合同得到履行时的状态,但并未考虑到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的经济状况,且违约方实施违约行为时的主观状态也不会影响承担违约责任的范围,因此在机会违约中,即使守约方赔偿损失后依然可以保留剩余违约获益.加之受可预见性规则的限制,守约方实际获得的赔偿数额远远小于其因违约所丧失的可得利益,因此守约方经常处于无法获得充分补偿的风险之中.
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可预见性规则、局限性
D923.6(中国法律)
2010-05-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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