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8284.2009.12.026
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关系的法律适用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关系适用法律存在缺失.<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其是否是劳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能否适用劳动合同法存在争议,仅从现行有关法律规定看,不仅规定不明确,而且存在明显冲突.从劳动法律性质看,起源于工厂法的劳动法律,适用在明显有别于工厂的文教、卫生、科研机构等社会服务组织时有极大难度.事业单位的特殊性要求其人事关系调整,理应有一部有别于企业劳动法律制度的法律,以致力于满足提供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政策性需要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特殊制度设计,实现公共产品、公共服务提供的公平、便捷与高效.事业单位聘用关系法律制度与公务员法律制度、劳动法律制度并存,分别调整不同领域的、各具特点的用人关系.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法律适用
D923.6(中国法律)
2010-03-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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