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8284.2009.12.021
新中国夫妻财产制立法的检视与思考
新中国夫妻财产制立法分为三个阶段:以1950年婚姻法为标志的初创阶段、以1980年婚姻法为标志的渐进发展阶段和以2001年现行婚姻法修改为标志的逐步完善阶段.新中国成立后的前30年,夫妻财产制在立法模式和实质内容上都深受前苏联的影响,突出表现为婚姻法一直独立于民法典采单行法形式、夫妻财产制始终采共同财产制且内容简略等特点;1980年以来的后30年,我国开始逐渐摆脱前苏联的影响,走上了一条兼容并蓄、自主立法的道路.当前,我国夫妻财产制急需全面提升充实,首先应确立包括男女实质平等、个人财产保护、交易安全等原则在内的多元价值理念,其次应从立法体例上推动亲属法回归民法,促进夫妻财产制立法的发展,最后应充实完善夫妻财产制的一系列基本制度内容.
夫妻财产制、立法、完善
D923.9(中国法律)
2010-03-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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