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8284.2009.12.020
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限制性制度构建
从诉讼经济和诉讼秩序的角度考虑,并非任何人都可随意启动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原告在欲提起环境公民诉讼之前,必须先将被控违法行为和自己的起诉意图书面通知可能成为被告的环境违法者,并向政府或其环境行政部门申诉.鉴于我国环保团体良莠不齐的发展现状,我国目前只能赋予少数经过注册、成立已经有一定年限、有一定活动范围、人员和资源的非营利性环保组织具有环境公益诉权.为了节约有限的诉讼资源,法律必须明确规定环境公益诉讼的可诉范围,检察机关、政府及其环境行政部门都只能对特定环境事件提起诉讼.环境利益的公共性、整体性决定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只能有条件地行使撤诉权,且不能寻求与对方当事人和解或接受任何第三方主持的调解.
环境公益诉讼、公益诉讼、制度构建
D922.68(中国法律)
2010-03-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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