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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0-8284.2009.11.017

欧美对于拒绝知识产权许可的反垄断审查标准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引用
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冲突通常体现在对于一个知识产权所有者拒绝许可竞争者使用行为的认定.美国和欧盟都对这个问题进行了反复的探讨,研究欧美最新的观点与判例,对于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与实践具有很大的启迪意义.美国与欧盟对于知识产权许可上的分歧态度,源于其不同的政策目标.从我国的国情来看,采用接近欧盟的做法可能更为适合.对于拒绝许可是否构成滥用知识产权的垄断行为,可以用知识产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原则进行审查,而不再需要额外的反垄断审查.但是,当知识产权人试图利用排他权将垄断地位扩展到一个知识产权所保护的产品以外的市场时,应当允许参照"必要设施"理论进行反垄断审查,因为这已经超越了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范围.

欧美、知识产权许可、反垄断审查

D923.4(中国法律)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11工程"三期重点学科建设资助项目《国际电子商务法律制度与我国法律制度的构建》73400023

2010-03-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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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8284

23-1048/C

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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