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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0-8284.2009.09.013

家事代理权的属性与规制

引用
家事代理权是一项渊源古老的制度.时代、国度不同,家事代理权的属性和规制也有所不同.由于我国现行<婚姻法>对家事代理权未作规定,故引发了家事代理权的属性与规制的法理探讨.尽管我国当代关于家事代理权的属性界定众说纷纭,但特种代理无疑为本质揭示,即家事代理权应属特种代理权,且其应以夫妻共同生活为前提,以男女平等为原则.建构我国的家事代理权制度,必须明确家事代理权的行使范围和行使规则.家事代理权的行使范围以日常生活需要为限;家事代权的行使规则包括家事代权的产生、行使限制和终止.探寻家事代理权的属性与规制,必须把握家事代权制度的流变与内涵,进而为<中国民法典·亲属编>建构家事代理权制度奠定基础.

家事代理权、特种代理、法律建构

D913(法学各部门)

2009-11-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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