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8284.2009.07.016
论我国家事纠纷人民调解的新机制——以澳大利亚"家庭关系中心"之家事纠纷调解为视角
目前,我国人民调解制度在家事纠纷调解方面的不足包括:立法不完善;专门机构缺失;专业人员缺位以及调解机制不健全等.澳大利亚"家庭关系中心"之家事纠纷调解的经验值得借鉴.建议我国增补专门的立法、设立专门的"家事纠纷调解中心",实现调解人员专业化、职业化,并规定对所有婚姻家庭案件除婚姻无效案件等不能调解外,人民法院均应指定当事人须到"家事纠纷调解中心"进行咨询、调解.应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且建立多机构联合调解家事纠纷的社会调解网络,构建家事纠纷的人民调解新机制,以及时、妥善地解决家事纠纷,减少诉讼,促进我国平安家庭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家事纠纷、人民调解、家事纠纷调解中心
D923.9(中国法律)
2008年重庆市教委人文社科重点研究项目08jwsk001"2007年新《澳大利亚家庭法》--以构建和谐家庭为目标"的阶段性成果
2009-08-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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