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8284.2009.06.015
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知识产权制度之协调——以生物多样性公约为视角
知识产权被宣示为"私权",生物多样性公约提倡保护的是公众利益,随着知识产权制度承载的现代生物技术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影响迅速扩大,公众利益与私人利益孰轻孰重的内在矛盾日益突出,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关系凸显其重要性.生物多样性公约形成了协调二者之间关系的重要国际法基础,若以此为契机,能够贯彻利益兼顾、知情同意和可持续发展原则,重视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知识产权制度协调的现实可行性,通过界定农民权为一种先用权制度纳入专利法体系范围、承认并确立社区知识权、构建和完善生物与遗传资源获取及惠益三项举措,则可展现二者在实践中的理想结合,这不仅将完善知识产权制度,而且增加了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利渠道,并促使二者在协调发展进程中相得益彰,焕发出生机活力.
生物多样性公约、生物多样性保护、知识产权制度
D923.4(中国法律)
浙江省教育厅课题《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知识产权制度协调化研究》的结题成果20070395
2009-07-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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