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8284.2009.04.015
"人肉搜索"的宪政之维——从《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相关条款说起
"人肉搜索"既是正义之器,又可能演变为网络暴力.在公民社会与政府体制"双重不规范"和宪法权利"现实残缺"的条件下,"人肉搜索"实质上充当了宪政供给不足时的一种替代性机制.徐州立法禁止"人肉搜索",试图在保护隐私的法律精神下匡正"人内搜索"可能带来的个人权益侵犯,无疑是符合法治精神的,但却存在着管制色彩过浓与缺乏利益衡量思维两条硬伤.美国等国家的法治经验也告诫我们,对于"人肉搜索"的法律规制需要慎行,或许宪政视野下的网络公民社会才是我们更应该关注的话题.网络促进了当代中国宪政文化的整合与转型,"人肉搜索"中产生的网络言论自由膨胀和网络暴力也会在网络公民社会的构建中得以实现宪政理念下的自我规制.当然,为实现这一目标,需着力解决好塑造网络公民、推行网络自治和深化政治参与等三大课题.
"人肉搜索"、宪政、网络言论自由
D921(中国法律)
2009-06-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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