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8284.2009.02.005
普通程序审限制度的缺陷与民事诉权的滥用
普通程序审限制度与民事诉权运作存在关联.认识诉权滥用的应有属性必须坚持既要惩治诉权滥用人,又要从诉权的目的出发,将民事诉权的行使维持在合理的限度之内,从而不至于令民事主体对诉讼望而却步这一指导思想.民事诉权滥用行为对普通程序审限制度的固有功能会产生干扰、阻碍甚至破坏普通程序审限制度对诉讼效率的维护、对诉讼正义的满足、对诉讼经济的追求以及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等固有效能的发挥.由于我国现行普通程序审限制度在立法设计以及司法运作领域尚存在缺陷,一定程度上造成诉权行使的有效监控与制约手段不尽如人意,也为个别当事人滥用诉权提供了可乘之机,致使现行普通程序审限制度面对诉权滥用行为表现出或多或少的窘困.为此,只有正确认识民事诉权滥用的属性,兼顾民事诉权运作改良普通程序审限制度才是一条有效的规范化路径.
普通程序、审限制度、民事诉权
D925.1(中国法律)
2009-04-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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