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8284.2009.01.010
清代律例规定的民间组织治安责任
清代律例中规定许多民间组织肩负维护社会治安的责任,并且试图通过责任的明确,使之与官方的维护社会治安组织结合在一起,构成官民共同参与、全民有责的社会治安防范体系.在律例中除规定一般人民的维护治安责任之外,对民间的宗族、邻佑、保甲、里甲、团练、民团等由王朝推行的准基层组织,以及街坊、城乡等民间自然形成的团体,都有相关的规定,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收到过比较好的社会效果,但还是出现了许多问题.
律例、宗族、邻佑、保甲、地保、地方、团练
D911.02(法学各部门)
教育部社科基金重点项目课题研究内容之一
2009-04-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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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