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8284.2008.12.031
网络消费合同不适当履行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网络消费合同订立后履行过程中,由于经营者延迟履行,会导致消费者不能按时收到所购买的商品,造成了诸多不便.电子商务是远程交易,消费者不能实际接触货物,因此在认购商品并发出货款后,经常出现实际交付的商品与预期不一致的情形.在电子商务中还涉及到一个特殊的主体,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尽管它并非真正的电子商务交易主体,但又是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方.因此,在经营者违约的情况下,涉及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以上这些问题可归纳为网络消费合同不适当履行与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对此,我国法律应规定经营者及时处理信息的义务,确立适当的最长履行期限和冷却期.明确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地位、义务,以过错责任原则作为其承担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网络消费、消费者权益、迟延履行、冷却期、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
D923.6(中国法律)
2009-03-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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