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8284.2008.11.021
论挪用公款罪中的使用问题
挪用公款罪是刑法理论和社会实践结合的产物,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愈加呈现多样性和复杂性.挪用公款罪归个人使用固然是挪用公款罪客观方面的一个必要条件,但对于何谓"使用"公款及选择何种路径分析挪用公款罪中的"使用",理论界尚缺论证.法律是以语言为载体的,法律解释主要采用的是语言分析的方法,运用语言分析的方法对挪用公款罪中的"使用"一词进行阐释和剖析,既保证了刑法解释体系中文义解释的最高位阶地位,又能正确地探求法律意旨."使用"作为挪用公款罪法律规范中的基本要素和细胞,应界定为"交换",既包括价值方面的交换,也包括符号方面的交换.用"交换"来表达挪用公款罪中的"使用",符合刑法规范科学性、合理性、谦抑性的要求,同时也使规范用语的边缘扩展变得明晰.
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非营利性价值交换
D924(中国法律)
2009-01-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8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