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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0-8284.2008.10.009

债权让与中的债务人利益保护

引用
债权让与的发生在转让人、受让人和债务人之间形成了复杂的利益关系.由于债权让与合同的订立不需要债务人的参与及同意,但在履行时却往往给债务人增加一些额外负担,因此,加强对债务人利益的保护,是完善债权让与制度的重要方面.我国<合同法>时此仅在抗辩权和抵消权上有所涉及,由于其涵盖内容的局限,在实务中往往发生对债务人的利益保护不足的情况.从立法宗旨上看,受让人即使不知抗辩权或抵消权的存在,也不应影响债务人向受让人主张此项权利;受让人因此受有损失的,应在债权让与合同中予以解决.对于给债务人增加的履行费用,应由让与人承担,但当事人间有约定的从约定,该约定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表见让与制度的借鉴,则使法律对债权让与中债务人利益的保护显得更加周延和完善.

债权让与、债务人利益保护、表见让与

D923(中国法律)

2008-11-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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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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