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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0-8284.2008.09.016

新《企业破产法》的创新突破以及在企业破产案件审理中面临的新挑战

引用
新<企业破产法>充分考虑到了立法的经济性原则和企业破产法的适用性,为企业提供了一个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加速了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它的通过在立法目的、破产申请、受理程序、金融机构破产、管理人制度等方面都有很大的改善与突破,如在法律适用上扩大了主体范围、强化了企业高管的责任、赋予了当事人较大的自治权、首次引入跨境破产制度、对破产清偿程序作出了更符合我国国情、更有利于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规定.但是,也在破产案件的审理中留下了很多新挑战,如破产清算中清算报告是否要经过审计、破产案件审理中证据失权的适用限度、保证金问题在破产案件审理中的认定、涉外破产案件中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企业政策性破产中的职工权益保护以及金融机构破产时的担保权益保护等方面仍缺少具体、明确的规定,还需要在立法上进一步完善,以增强破产案件审理实践的可操作性.

企业破产法、创新突破、新破产法

D922.291.22(中国法律)

2008-10-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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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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