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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0-8284.2008.07.014

有为,还是无为?——反垄断的法律文化分析

引用
我国反垄断法实行以国家为主导的价值取向,国家在反垄断过程中居于统治地位.如果说强调市场的自我调节和有限政府的观念更接近于"无为",强调政府对市场的主导作用更接近于"有为",那么我国反垄断法强调国家以"有为"的方式干预经济.这是因为反垄断的目的是限制市场权力的集中,这一目标只能由国家来实现,国家在反垄断中的主动作用是当然之义.反垄断法律的这一特点正好与我国传统社会中权威主义自上而下的管理方式相暗合.但是从另一方面说,虽然反垄断存在的基础是对竞争的干预,但是反垄断的目的也是维护自由竞争,这就要求政府与市场之间表现为一种动态的关系.在这一过程中,国家既不能单纯的"有为",也不能单纯的"无为",而应在"有为"和"无为"中寻找一个平衡点.儒家的中庸学说在某种意义上为此提供了一个支持点.

反垄断、法律文化、权威主义

DF414(经济法、财政法)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律与比较法研究中心《反垄断的新制度分析》课题阶段性成果07GBY25

2008-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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