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8284.2008.05.011
论危害国际环境罪与国家刑事责任
国际社会的非强制法律秩序,使国家间密切合作、有效控制危害国际环境犯罪的发生和蔓延存在着重重障碍.特别是确立危害国际环境犯罪主体及刑罚的讨论中,学术界对国家能否成为犯罪主体和应当承担什么样的刑罚争议最多.理论上的不一致带来实践中的不协调,致使由国家实施的或由国家支持和庇护的危害国际环境犯罪难以得到切实有效的惩罚.明确国家作为危害国际环境犯罪主体的国际法依据及其责任的实现途径对深入研究这一课题尤为关键,对我国在对外开放过程中准确把握时机、积极参与国际事务、大力推动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建立有利于我国经济发展和政治稳定的国际和谐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刑法、危害国际环境犯罪、国家刑事责任
D924(中国法律)
2008-07-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39-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