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8284.2008.04.013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探析——以其立法缺陷及完善为视角
现行刑法中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为惩治腐败分子的截堵性条款在价值层面上有存在的必要性,其立法宗旨是为了不使以非法手段获取财产的行为人由于证据不足而逃脱法律制裁.然而,它在现实运作中却由惩治腐败的锐利武器变成了规避法律制裁的保护伞,这种尴尬境况不仅仅是由刑法条文本身造成的,更深层次的原因是我国目前反腐机制存在一定的缺陷.因此,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具体国情与立法现状,需要修正本罪的刑法条文表述、扩大犯罪主体范围、适当提高法定刑、增设罚金刑和资格刑,同时建立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金融监管制度以及监督制约制度.最大限度地完善立法,实现立法本意,并为司法公正提供坚实的法制基础,从而在严惩腐败的同时维护刑法体系的统一性、科学性.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法缺陷、罚重刑
D924(中国法律)
2008-07-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45-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