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8284.2008.04.012
票据代理在代理制度中的独立性探寻
票据行为是负担票据债务的行为,票据代理即票据行为代理,立足于票据行为,票据代理才具有其现实意义.票据代理作为商事代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民事代理衍生而来的,与民事代理有相同之处,但更有其独立性.民事代理的方式有意定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等类型,而票据代理的方式较多为意定代理,其特定的代理方式决定了票据代理的独立性;民事代理既可以表现为书面形式,也可以表现为口头形式,而票据代理只能用书面形式,其在表现方式上具有独立性;另外,票据代理在追认权和责任承担上也表现出独立性.我国票据法对票据代理的规定相当简单,票据代理的许多关键事项从票据法的规定中不能得出答案.在实践中,票据代理出现的一些问题妨碍了人们对票据代理制度的正确认识.因此,为完善票据法律制度、解决票据纠纷,票据代理制度的独立性研究尤为必要.
票据代理、民事代理、票据法
D923(中国法律)
浙江工业大学校基金,"票据善意取得制度比较研究"20060040
2008-07-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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