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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0-8284.2008.04.011

论隐名合伙法律制度设立之合理性

引用
隐名合伙是大陆法系合伙的一种形式,具有较强的合同特性,能够适应现代社会多元化经济发展的需要,满足自由与效率的法律价值取向,发挥着方便投资,有利融资,积聚社会财富的作用.鉴于我国现行立法对此未做规定,因此,从鼓励投资、满足不同投资者的投资需求,使市场主体获得广阔的投资发展空间;有效保护合伙人和债权人的利益,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和促进合伙组织的健康发展;促进尊重和保护合同自由原则的法制环境的形成和发展;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同是隐名合伙纠纷却判决结果不同的问题,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统一等等的角度出发,应该提倡设立该制度.同时,从各国现行法的规定和我国的立法实际看,宜将隐名合伙规定在未来的民法典中.

隐名合伙、普通合伙、隐名合伙人

D923.6(中国法律)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的阶段性成果之一07JC820032

2008-07-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3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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