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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0-8284.2008.04.010

"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

引用
"公共利益"是我国法律中出现频率最高的术语,作为法律保留条款或说是法律限制条款,其本质是对个人和部分利益的限制,对全民或整体利益的维护和偏袒."公共利益"的界定标准有实体和程序标准."公共利益"的实体界定标准主要有三个:(一)客观具体性.即现实中没有抽象的公共利益,针对某一具体情况时,其内涵不再是概括的、抽象的、不可确定的,而是具体的、可以确定的客观存在.(二)公共性.受益主体的共同性即共享性、受益内容的共同性即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提供主体的共同性即政府提供.(三)和谐发展性.程序界定标准主要包括:1.建立充分反映民意的民主程序;2.确立"公共利益"的司法审查标准;3.赋予人民群众拥有公益诉讼的权利;4.设置公共利益确认的单独程序四个方面.

公共利益、客观具体性、程序保障

D90(法的理论(法学))

2008-07-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3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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