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8284.2008.03.017
论犯罪学视野中的刑罚目的
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的正常现象,其产生主要是生理、心理和社会等多种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但是,无论是罪犯在生理上的特殊性,还是在心理上的缺陷,都必须通过其周围现实的社会环境才能转变为生理和心理上的致罪因素,因此社会因素不仅成为联系犯罪人生理、心理因素与犯罪的纽带,而且也成为探求犯罪原因的渊源以及制定刑罚的出发点与归宿.由于现实中存在着大量的未知情况,在犯罪学视野中刑罚不可能从根本上杜绝犯罪,刑罚的预防目的始终有一定的局限性.所以,从宏观来看,刑罚还应借助与其威慑性功能,把遏制犯罪作为刑罚的预防犯罪目的的补充与延续,将犯罪控制在社会可容忍的尽可能小的范围内.但是,毕竟社会是刑罚的本位所在,所以刑罚的终极目的应是通过实然地控制犯罪追求应然的社会防卫,而不应仅限于预防与遏制犯罪.
犯罪、刑罚目的、预防犯罪、防卫社会
D914(法学各部门)
2008-05-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71-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