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业主委员会的主体资格
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
应用市场
我的应用
会员HOT
万方期刊
×

点击收藏,不怕下次找不到~

@万方数据
会员HOT

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0-8284.2008.03.014

论业主委员会的主体资格

引用
<物权法>的制作是我国的一件大事,关系到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其中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部分以及相关物权的定义与物业管理密切相关.其意义在于她从法律层面界定了建筑物区别所有权的三个权利,即区分所有建筑物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管理权.这为建立物业管理的法律体系奠定了重要的基础.在中国早期的物业管理中,业主委员会的主体资格问题带有行政管理的色彩,具有计划经济时代所特有的特征;<物业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使人们对业主委员会主体资格问题有了更深入的认识.从<物权法>的视角来看,业主的物业管理也是私权,应该实现业主的民主自治与民主管理.仅从<物权法>这一法律背景出发,将业主委员会放置一个法权主体的地位上,论述其主体资格与诉讼主体的独立性,旨在秉承在<物权法>的精神指引下,为现代小区建设科学、民主、高效的物业管理,建立一流的社区服务体系,提供更加明智的理论依据和操作指南.

物业管理、业主委员会、主体资格

D913(法学各部门)

2008-05-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61-63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学术交流

1000-8284

23-1048/C

2008,(3)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