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签章之中日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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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0-8284.2008.03.012

票据签章之中日比较

引用
世界各国通行的是以签名作为自然人的票据签章方式,唯以中国为代表的东亚文明,因其文化传统个人印章也被用作票据签章形式,于是,在中日票据签章(包括法人票据上的签章)共性的基础上,又表现出两个国家不同的社会基础、法制基础给票据签章制度带来的差异.尤其是日本票据理论的发展,包括判例对票据法的扩张,对票据签章的解释适用已不能囿于法律规定的字面理解.而我国票据法在许多具体问题上,规定就严格得多,理论的解释也并无明确的指导思想.因此,对中日两国票据签章的制度和理论加以比较研究,其借鉴意义在于:从签名的客观功能来说,什么样的签名应该被认可为具有票据上的签名效力,唯一的标准是该签名形式是否具有认定名义人和本人同一性的效果.这一点相对于我国保守的票据法和并不先进的实务界,在法律修改和法律适用上,尤为重要.

票据签章、中日票据法、记名捺印

D922.287(中国法律)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项目06JA820010

2008-05-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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