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8284.2008.02.013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之探讨——以法益为中心
现行刑法基于"人本主义"围绕传统法益构造重大污染事故罪,将环境利益排除在法益范畴之外,进而模糊了保护环境这一首要目的.当前,环境污染事件愈演愈烈,然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实然法益的界定,使得司法层面上无法解决追究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犯罪的取证难题,并且延续了行政从属性地位,限制了刑法在惩治污染环境犯罪方面的作为,无法发挥刑罚特有的惩罚与预防犯罪的作用,客观上形成了刑法在保护环境方面缺位的状态.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与演进,应当将环境利益作为具有独立保护价值的对象引入刑法的保护范畴,改造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犯罪构成,并制定体系完备的环境刑法法规,加强刑法在保护环境方面的作为,从而实现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污染环境犯罪、环境利益
D912.6(法学各部门)
2008-06-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5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