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8284.2007.11.019
数据库法律保护方式论争分析
数据库的保护模式问题在国际层面依然处于争论阶段,针对独创性的选择或者编排在数据库的开发、维护中的作用和地位越来越淡化,投资越来越起决定性作用的现实情况,双重保护模式由于其采用独创性和投资两个不同的保护标准而造成对权利人保护的过度或不足而不宜采用,多重保护模式除具备双重模式的不足外,任意模式的融入又对问题的解决增加了难度和复杂性.单一的特殊权利保护模式则可以弥补其他保护模式的缺陷,一方面对电子数据库和非电子数据库规定同等水平的保护,规定判断的大致标准,并将自由裁量的权力交由司法机关;另一方面规定特殊权利例外和限制,同时规定特殊权利的保护期限,有利于对数据库进行统一的保护,方便数据库制作者行使权力.
数据库、单一保护模式、双重保护模式、特殊权利方式
D923.4(中国法律)
黑龙江省社会科学基金11514101
2008-04-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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