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8284.2007.11.016
论公民环境权的法律属性
公民环境权的法律属性是公民环境权理论的核心、首要的问题.公民环境权作为人权已得到共识,但如何在法律上构建公民环境权,使之成为法律上权利,即法定权利,却存在不同观点.公民环境权私权化是一个开创性的有效途径,公民环境权完全具备私权的主体平等及体现个人利益的特征,因此,公民环境权可以成为私权,进入民法领域,即公民环境权这一基本人权具体化为民事权利,成为为民法所保护的权利.但由于作为环境权的客体的环境资源及生态功能具有整体性或不可分割的特征,使公民环境权又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直接体现为个人的利益的私权,是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统一,亦即人们通常说的"社会性私权",是体现公共利益的特殊的私权.
公民环境权、环境权法律属性、特殊的私权
D922.68(中国法律)
2008-04-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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