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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0-8284.2007.11.015

用益物权概念之研究

引用
《物权法》第117条对用益物权的界定难以揭示各种用益物权形态之共性及本质.用益物权,是指以支配他人之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的物权.用益物权的客体为他人之物,其中的他人,原则上为对物享有所有权的人,也可以是对物享有用益物权的人;他人之物,主要为不动产和不动产权利,也包括自然资源,但不能是动产.用益物权的内容,为对物使用价值的支配,可以具体化为占有、使用、收益权能.但并非各种用益物权的内容均包括上述三项权能,而可能只有一项或几项权能.用益物权人不能对标的物进行事实上的处分,但独立性用益物权还应当包括权利处分的权能.

用益物权、他人之物、不动产权利

D923.2(中国法律)

2008-04-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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