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8284.2007.04.013
我国行政听证程序适用范围探析
听证制度被誉为现代行政程序法的灵魂和核心.为了实现行政听证的立法目的,保证行政效率和公共利益,为现代各国广泛采用.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将其概括限定在行政机关作出的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之中,并规定了一些排除和例外情况.我国目前已有立法、价格决策、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几种听证程序,但由于我国引入该制度较晚,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许多缺陷和不足,根据我国行政听证适用范围的现状,应从以下几方面扩大行政听证的适用范围:向其他行政处罚种类拓宽;向其他非处罚性具体行政行为拓宽;向抽象行政行为拓宽;向行政司法领域拓宽;向事后听证拓展,等等.从法制的统一和完备角度看,我国需要制定一部全国性的行政程序法典,并在这部法律中,对有关行政听证程序方面的问题加以规范,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听证制度的严肃性、权威性,真正实现当事人的程序民主权利.
听证程序、行政听证程序、适用范围
D922.1(中国法律)
2007-05-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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