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8284.2006.05.013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司法适用
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必须以公司独立人格的合法存在为基本前提,该制度只能适用于特定的个案,且只能是事后适用,而不能预先适用,适用的结果是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启动该制度的原告只能是公司的债权人,并且应当将公司和滥用权利的股东作为共同被告,管辖法院应当以被告住所地来确定.诉讼中应当由原告负责举证,但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混同的特殊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公司法、法人人格否认、股东
D922.291.91(中国法律)
2006-06-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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