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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0-8284.2006.05.009

关于盗窃虚拟财产的价值及其行为本质的分析

引用
所谓虚拟财产,是指以数字化为存在方式的财产.它同非虚拟财产的本质区别在于:只能以二进制的逻辑结构为存在空间,而不能以具有时空性质的物理空间为存在方式.因此,虚拟财产的真实性存在于网络技术环境下的虚拟真实,并非存在于思维中的虚构假象.虚拟财产的价值体现,必须经由从虚拟到现实的转化过程.尽管如此,它的获得主要通过人的劳动并伴随财产投入;它通过真实货币的兑换方式,满足人们的精神需要;当盗窃虚拟财产行为发生时,行为人获得了可观的利润,受害人承受着实际经济损失,并造成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盗窃虚拟财产行为在本质上与刑法规定的盗窃罪是相同的,并不存在适用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盗窃罪条款的障碍.所以,此类行为应及时得到刑法的否定性评价.

虚拟空间、虚拟财产价值、盗窃行为本质

D914(法学各部门)

2006-06-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3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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