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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0-8284.2005.11.018

论物业管理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引用
基于物业管理的特性,通过法律直接确认物业管理合同的效力及于相关的第三人是必要的.物业管理合同中业主无论是转让权利还是义务,都不需经得物业管理企业同意,只需履行通知义务即可.物业管理合同内容的变更可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协商.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缔结新的物业管理合同来解除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由于物业管理需要相对的持续性和稳定性,所以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不应享有合同的任意解除权.物业管理合同是继续性合同,其解除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会产生继续处理物业管理事务、妥善交接和通知等后合同义务和相应责任.

物业管理合同、业主委员会、溯及力

D923.6(中国法律)

2005-12-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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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8284

23-1048/C

20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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