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8284.2005.11.015
论矿难的国家赔偿责任
自2004年末以来,我国重特大煤矿安全事故频发,引起了社会各界对矿难的广泛关注.其中矿难赔偿系焦点问题之一,但综观相关研讨,大都仅限于煤矿企业的赔偿,国家赔偿则几无涉及.而矿难国家赔偿责任的确立,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均有其积极之意义.基于国家赔偿责任在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故在认定和实现的过程中不能仅仅依据<国家赔偿法>,亦理应遵循相关的民事法律规定.
矿难、国家赔偿、责任
DF3(行政法)
2005-12-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66-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