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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0-8284.2005.11.013

法权人格的确立与中国法治社会的生成

引用
法权人格以法权关系为客观基础,通过法权意识这一中间环节,在社会历史中逐渐获得了相对独立的地位.法权人格作为法治社会必不可少的社会人格体,其实质在于以个体自由的发达为前提,以主体性的充分觉醒为基本内涵,以"主体-主体"的交往形式为依托.在文化层面上,法权人格的缺位是中国法治社会生成的一个前提性困境,其培育与确立对中国法治社会的生成具有重大理论与现实意义.

法权关系、法权人格、社会人格体、主体性

D90(法的理论(法学))

黑龙江大学校科研和教改项目QW200418

2005-12-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5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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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8284

23-1048/C

20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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