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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0-8284.2005.10.011

论我国缓刑制度中的考察主体

引用
缓刑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刑罚制度.目前,公安机关警力有限,监督系统不畅,监督体制滞后,考察监督职责难以落实.公安机关应成立专门的考察监督机构,基层组织要建立缓刑官制度,同时应加强司法机关间的相互合作.

缓刑、主体、专门机构、缓刑官

D924.13(中国法律)

2005-11-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4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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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8284

23-1048/C

20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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