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8284.2005.07.012
也论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上升为一般性的归责原则,在逻辑上易产生冲突,实务中也难以操作.因此,在我国的侵权行为法中,不能从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角度来认识公平责任,也不宜使用公平责任原则的提法,应该把公平责任作为无过错责任的一种类型来认识和理解,并应最终将其功能归还给社会保障和社会保险制度.
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D913(法学各部门)
2005-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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